对于计划拓展全球业务的企业与高净值人士而言,香港以其税制简单透明、税率具有竞争力的优势,成为一个理想的商业枢纽。其采用的地域来源征税原则,通常不对源自境外的利润征税,为企业带来了显著的税务便利。
为了确保这一优势在频繁的内地经贸活动中得以切实落地,香港税务局于2025年12月22日更新了《内地和香港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》的解读细则。
根据官方问答,以下几项关键要点值得密切关注:
一、香港居民在内地获取受雇所得的免税核心条件
香港居民在内地工作取得的报酬,须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,方可在内地享受免税待遇:
·在相关纳税年度起止的任何12个月内,于内地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;
·该报酬由非内地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其支付;
·该报酬并非由雇主设在内地的常设机构承担。
若不符合任一条,该收入则需在内地纳税。若该收入同时也在香港产生税负,则在内地已缴税款可依据《安排》进行抵免。(源自问题1)
二、“停留”与“居住”天数的区别及选择权
“停留”天数(用于税收协定):按“身处当地天数”计算,即入境、出境当日及停留期间的每一天,无论时长与原因,均计为1天。(源自问题2)
“居住”天数(用于内地个税):自2019年起,内地采用“停留满24小时计1天,不足24小时不计”的规则。(源自问题2)
纳税人的选择权:香港居民有权根据自身情况,在《安排》的“停留”规则与内地税法的“居住”规则之间,选择对其更为有利的方式来计算内地税负。(源自问题3)
三、如何界定“香港个人居民”
符合以下任一情况即被视为香港税收居民:
·通常居住于香港的个人;或
·在有关课税年度内在港逗留超过180天,或在连续两个课税年度(含该年度)内累计逗留超过300天的个人。(源自问题4)
需要注意的是,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并不自动等同于税务居民身份,核心在于是否构成“通常居住”,需综合考量永久住所、家庭所在地、逗留天数等多重因素。(源自问题5、6)
四、解决双重居民身份的“加比规则”
若个人同时构成两地居民,将按以下优先顺序判定其归属:
1、永久性住所所在地;
2、个人及经济关系(重要利益中心)更密切的一方;
3、习惯性居所所在地;
4、由双方税务主管当局协商解决。(源自问题8)
五、董事费收入的特殊税务处理
董事费与一般受雇收入的税务处理完全不同。根据《安排》,一方居民作为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所获的董事费,由支付董事费的公司所在地方拥有征税权。
因此,香港居民担任内地公司董事,其董事费需在内地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;内地居民担任香港公司董事,“应全数在香港缴纳薪俸税”。(源自问题13)
六、其他重要实务提醒
183天计算具有移动性:计算是否超过183天的期间,是“可以跨年度且可以移动计算”的任意12个月。
同日往返的特殊计算:同一天内往返两地,若在两地均提供了服务,在内地的停留天数按半天计算;若全天只在内地服务,则计为1天。
享受待遇的申请途径:申请享受《安排》下的税收待遇,须向内地税务主管当局直接提出。
若希望深入了解该安排的完整条文、最新释义及具体执行指引,敬请访问以下官方页面查阅详情:https://www.ird.gov.hk/chi/faq/dta_2006.htm
综上所述,香港凭借其优越的税制以及与内地紧密衔接的税收协调框架,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独一无二的跨境发展优势。获取香港身份,无疑是把握这一系列红利、规划未来国际化发展的关键一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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